刍议以旅游开发促进边疆跨境民族传统文化保护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1-09 14:25:09 点击:

(本文是“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云南边疆文化安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 旅游开发对自然环境及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正日益受到专家学者的关注。本文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的旅游开发为例,阐述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中的文化保护问题及成因,探讨了利用旅游开发促进文化保护的可行性,提出发展旅游业是促进边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有效选择。

[关键词] 旅游开发 边疆少数民族 文化保护

一、前言

西盟佤族自治县是云南省西南部的佤族聚居县,与缅甸接壤,面积1391平方公里,人口7.44万。西盟地区风光旖旎、民族文化独特,境内既有亚热带原始雨林,也有高寒山区,生活在这里的以佤族为主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创造了绚烂而独特的文化。

受制于经济水平和区位条件,西盟地区的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近些年来,当地政府提出了“旅游兴县、文化兴县”的口号,旨在通过旅游开发和文化建设振兴地方经济。为此,如何处理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的关系,以旅游开发促进边疆跨境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维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系列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西盟县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保护的矛盾及原因分析

1.对跨境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缺乏深入认识

由于缺乏科学指导,当地旅游开发主要停留在自然景观开发层面。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形式单一,把文化旅游资源等同于政府主办的少数民族节庆活动,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缺乏完整、系统的认识。此外,西盟地区虽然自然生态环境良好,但是品质突出的景点分布较为分散,没有形成具有规模的旅游线路,这就使得旅游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能够深度挖掘当地文化特色,用文化主线把这些自然景点关连起来,就有可能更好的发挥出这些自然美景的吸引力,形成独具魅力的旅游产品。

究其根源是当地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有明确的发展旅游业的意图,但是缺乏必要的远景规划,旅游开发初期的基础性工作不到位,才会出现对文化旅游资源认识不清,开发依然停留在打造。

2.民族文化旅游的产品定位不明确

西盟县“旅游兴县、文化兴县”的目标契合了当地的资源条件,但在进行旅游开发时的产品定位却模糊不清,脱离了目标。既然是文化兴县,其旅游产品定位就该突出边疆跨境民族文化的重要性。由于缺乏完整的、系统的开发理念,结果是把边疆跨境民族文化当作一种包装的手段而非核心吸引力,埋没了跨境民族文化的精髓。不加以指导的话,地方旅游业很有可能走到掠夺式开发的弯路上面:过度开发景区、为满足旅游者不合理需求而产生的伪民俗短期内满足了旅游者的新奇感,为地方旅游经济带来了短暂的繁荣,却为边疆跨境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以及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

3.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的互动关系薄弱

目前西盟县的旅游业与文化保护的互动关系还比较薄弱。一方面,旅游业还没能发挥长处,解决当地传统文化保护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文化保护的资金不得不依靠有限的财政拨款。资金匮乏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文化保护手段单一并且陈旧、难以吸引人才等等。当地发展相对好一些的文化形式是佤族的歌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歌舞团商业演出为佤族歌舞的传承和创新提供了资金支持,而歌舞演员的职业选择也给当地青年带来了动力和热情来发扬佤族歌舞文化。相比之下,佤族传统水酒酿制、服饰制作由于制作成本高、或者缺乏消费市场,正逐渐被现代的替代品取代,更严峻的是,这些文化形式背后的文化内涵也在衰落。另一方面,西盟地区丰富的文化资源并没有给其缓慢的旅游业发展带来太多推动力。由此可见,西盟地区文化保护事业和旅游业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种机制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手段,目前西盟县政府在这方面并没有相应的政策体系。

4.旅游开发中保护“文化权利”的意识淡薄

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政府及开发者缺乏保护“文化权利”的意识,当地居民作为文化所有者,其权利常常被忽视。文化首先要服务于文化的所有者,而非取悦游客,但政府和开发者有时会本末倒置。永老寨是县内最贫困的佤寨之一。全寨较完整地保留了原始佤族村寨的风貌,当地政府为了保护这一景观严禁村民拆除简陋破旧的佤族草房、改变村寨格局。政府定期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以此要求当地居民保持佤族村寨生活风俗的原貌。但是微薄的补助金却难以满足村民寻求发展的愿望。这种被动消极的保护方式只会加速其文化走向衰落。重视村民文化权利的保护,应该让村民从自己的文化中获得实惠,决定文化的发展方向,参与到旅游开发决策、管理、收入分配中,真正成为自己文化的主人。

三、以旅游开发促进跨境民族文化保护的可行性探讨

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旅游业开发对文化的消极影响正成为相关专家、学者担忧的问题。其中不乏反对旅游开发的想法。在应不应该开发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是应该开发的。主要考虑到两点,一是文化的保护并不是孤立的,如果不能利用和发展文化,使其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难以唤起人们的文化自觉,也就更谈不上保护与传承。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区位条件和资源优势决定了开发旅游业是发展地方经济和文化的最优选择,也只有经济和文化共同发展,才能维护好边疆跨境民族地区社会的稳定。

首先,处理传统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要树立“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观念,即开发服从保护。文化首先是服务于拥有和传承该文化的民族、社区和个人,其次才是可供旅游业开发的、能够吸引旅游者的文化旅游资源。如果少数民族的文化得不到妥善的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受到侵害,最终只会导致少数民族文化走向衰亡。而变了质的少数民族文化也就失去了对旅游者的吸引力。

其次,处理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不应该把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对立起来。民族文化的变迁是客观规律,封闭的、隔离式的保护都是置少数民族寻求自身发展的愿望于不顾,这种做法在本质上是禁止民族文化进步、有违客观规律的。民族文化只有发挥其自身价值,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们才会珍惜、爱护它,并采取正确的方式来保护它、发展它。进行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并非利用文化的唯一途径,但却是边疆民族地区保护传统文化与脱贫致富、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契合点。对于广大的少数民族群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旅游业的进入门槛比较低,利用自己的特色文化途径比较直接,经济收益也比较明显,同时他们自身参与到文化的传播和发扬当中,能有效唤起他们的文化自觉意识。只要采取适当措施,就可以提升旅游业在文化保护上的积极作用,降低甚至消除消极作用。

再次,西盟地区的区位条件和资源优势决定了开发旅游业是发展当地经济和文化的最优选择。西盟地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经济发展落后。但这里佤族文化资源丰富而独特、自然景观秀丽,现代化进程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的破坏还比较有限,开发旅游业具备一定的资源条件。如果发展其他产业,资金、技术、人才资源方面阻力巨大,区位劣势难以克服,既不易发挥佤族的文化特色,又难以保证自然环境不会受到消极影响。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业,能够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资源优势,满足那些厌烦了都市喧嚣生活的人们回归自然的愿望,带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方经济水平。旅游业依赖于民族文化及自然环境,通过正确引导,能让当地居民和旅游开发者自觉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笔者调查发现:一方面,佤族传统文化正处在衰落的边缘,处境不容乐观。另一方面,西盟地区旅游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旅游业的负面影响还比较有限。造成传统文化流失的因素很多,旅游业规模有限的前提下,当地传统文化的保护也并非一帆风顺。换言之,如果旅游开发能够扬长避短,就能为文化保护所面临的困境提供解决思路。

四、以旅游开发促进边疆跨境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对策

1.开展边疆跨境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普查

开展边疆跨境民族文化资源普查是文化保护的基础,也是旅游开发的前提。首先,做好文化资源普查工作要弄清文化的表达形式、内涵和特色等基本情况,特别要明确哪些文化可以作为旅游吸引物,哪些文化不适合用来开发,目的是既要充分发挥文化作为旅游资源的价值,又要杜绝为迎合消费者而出现的伪民俗。其次做好文化资源普查工作要挖掘文化旅游资源和自然旅游资源的关系,用文化旅游资源的主线把相对分散的自然景点关连起来,形成文化景观与自然景观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充满民族风情和自然风光的特色旅游线路。

2.定位“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产品

在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占得一席之地,就必须发挥资源优势,明确旅游产品的定位。首先,西盟地区佤族社会状况的特殊性在于,它几乎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群众的思想淳朴,因而佤族文化也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原始古朴的风味,生态环境也保留得比较完好。因此把旅游产品定位为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是最合适不过的。其次,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产品的特性要求旅游业者对民族文化特色进行深度挖掘,对文化生境和生态环境进行严格的保护,符合西盟地区政府和群众保护传统文化的要求。再次,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的产品理念是为旅游者呈现最真实的文化和最天然的生态环境,它不需要建设大量造作的景观,也不需要建造奢华的旅游接待设施,它是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旅游业对于当地自然资源的索取、降低旅游业对生态环境和少数民族文化的消极影响的旅游产品。

3.强化旅游业与文化保护的互动关系

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必须建立在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良好的互动关系上。强化旅游业和文化保护的互动关系就是要改变少数民族文化促进旅游业的单向关系,在旅游业有所发展的基础上,以旅游业反哺传统文化保护事业,并且形成互动的长效机制。首先建立文化保护基金,资金来源可以是旅游业的税收收入,也可以是专门向旅游开发者、经营者、旅游者征收的保护费。这些资金主要用来解决文化保护中的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或者人才、技术引进的费用问题。其次,旅游业的特殊性之一就在于它可以物尽其用。那些面临被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取代的少数民族物质文化可以开发成特色旅游项目或者特色旅游商品,就能很好的把少数民族工艺保留下来,并重新焕发生机。西盟县在旅游开发的时候把这些濒临衰败的文化合理利用起来,不仅丰富了旅游资源,还能起到保护文化、繁荣文化的作用,文化的保护恰好又是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强化旅游业与文化保护的互动关系是西盟县实现以旅游和文化双重力量推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4.重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

首先,尊重少数民族对文化、宗教、生活方式的选择,不以开发或保护为由,阻碍少数民族自身的发展。比如当地政府可以保留原来的佤族村寨,另择址新建村寨,改善佤族村民的生活,同时可以倡导村民在原来村寨举行各种风俗活动,接待旅游者参观。这样既让佤族村民从旅游业发展中获得实惠,又能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其次,要重视少数民族群众旅游开发决策参与、管理参与、收入分配参与等权利的维护。比如旅游开发方案必须获得多数群众赞同,旅游项目经营权可优先考虑当地群众,景区景点的管理可依靠当地群众等。再次,要加强教育和宣传。西盟地区的佤族等少数民族群众受到种种因素限制,使得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参与经济生活的知识和能力也非常有限。政府可以利用旅游收入普及知识讲座,一来让少数民族群众更了解自己的传统文化,二来,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帮助他们更好地利用旅游业达到经济和文化的双重目的。

五、结语

本文写作过程中,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的秦德智教授、吕宛青教授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想法和中肯的建议。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

参考文献:

[1]杨福泉.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新论[J].云南社会科学,2007(6):26-30

[2]杨兆萍,张小雷. 边境地区旅游业发展模式研究[J].经济地理2001,21(3):363-366

[3]李伟梁.试论民族社区文化旅游开发的若干原则[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6(2):43-48

[4]王健.旅游接待地社会文化保护问题新论[J].旅游学刊,2009(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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