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几点建议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1-03 15:40:05 点击:

目前,由于工业“三废”和生活污水的不当排放,渔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水产品高密度养殖方式造成的自身污染,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建立以及市场监管不严等,导致水产品污染比较严重,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全面提高我省水产品的质量,增强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亟待加强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监控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努力实现水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消费,保障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保障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1 我省水产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据统计,甘肃省每年水产品销售总量约37万吨,而我省自产水产品为1.50万吨,所以每年要从外省调入水产品总量约35万吨,占全省水产品消费的90%。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使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因食用水产品中毒或死亡等事件时有发生,群众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投诉逐渐增多,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消费水产品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整个渔业行业的发展。一直以来,渔业主管部门无权直接介入水产品销售市场进行监管,对水产品销售市场中群众投诉的一些问题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进入市场进行查处,尽管渔业部门与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合,不定期阶段性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对整顿和规范水产品销售市场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根本上未能解决市场上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问题。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推行水产品市场准人制度有了法律依据。

2 我省推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策与建议

2.1 加强引导,广泛宣传,提高全民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在农牧厅渔业局的领导下,配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措施,加大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增强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为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2 推行生产准入制度,加强生产监管

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养殖过程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控,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2.2.1 加大产地环境的监管力度,提倡生态养殖

按照《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对用于水产养殖的水源和养殖水体进行定期的监测。当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通知有关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通知养殖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养殖活动,其养殖水产品禁止销售。确保产地环境符合要求,从源头上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2.2.2 强化渔业投入品的监管,推广无毒无害投入品的使用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Y 5073-2006)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禁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进行监督,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销售;鼓励使用配合饲料,严禁使用无质量标准、无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以及变质和过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引导渔业投入品结构调整。

2.2.3 加大对标准化生产的监管力度

按照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检查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填写的《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加大对标准化生产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2.3 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水产品市场管理

2.3.1 实行水产品质量登记管理

对水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质量管理培训、考核登记(备案),签订《农产品质量管理合同》,并实行登记证(卡)管理。

2.3.2 实行水产品检疫、检测制度

凡在我省范围内养殖、销售、加工的水产品,均要接受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抽检),检验检疫合格者,发给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3.3 实行持证销售制度

凡在我省从事水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要提供有效的质量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来源证明等。

2.3.4 实行水产品质量负总责制度

市场准入后,进入市场销售的水产品必须是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未经检测检验和检测检验不合格的水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水产品专卖店等单位对销售的水产品质量负总责,设专人负责质量工作,配备检测设备,开展水产品质量自检工作,不合格的不准销售。

2.3.5 逐步推行水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上市的水产品要附产品标签,标明供货单位(经销者)、产品名称、进货日期、产品规格、产品种类、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捕捞产品要标明产地。

2.3.6 建立水产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从生产、销售到食用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质量责任。水产品经营者要建立规范的购销合帐,详细记载购买渠道、数量、时间和销售对象,合帐要和产品实物相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水产品品种品牌和来源,公示产品标签,张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有关证书(认证文书复印件等),接受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水产品经营者、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含单位食堂)应当建立水产品进货记录,索要检测合格证或购买凭证,记载购买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产品与凭证相符。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承诺其生产或经营的水产品符合食用安全。

2.4 严格水产品质量检测

经认证为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水产品,实行上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产地标识及检测证明可以直接进入市场;国外入境上市的水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进入市场销售;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的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凭产地认定证书和近期(半年内有效)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其他水产品上市前,都应当接受产地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运输和销售时必须携带检测检验合格证明。经检测不合格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依法处置。

2.5 对销售的水产品实行抽样检验检疫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负责水产品市场的抽样检验检疫工作。

2.5.1 设立指定检疫场(点),配置水产品质量检测和水生动物防疫人员,为生产经营者提供水产品售前检验检疫服务,检验检疫合格后,发给当批次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2.5.2 对于外地进人本市销售的水产品,必须持有产地证明和检疫检验证明,市场视情况进行抽检。若进入批发市场的,则在批发市场内按批次抽检;若不进入批发市场的,须到指定的检疫场(点)接受抽检。

2.5.3 对本省养殖的水产品,上市要提前1天报检,实行送检与抽检相结合。一次销量在1000尾以上的,可申请到养殖场实地抽检;一次销量在1000尾以下的,则须送指定检疫场(点)抽检。养殖场(户)销售时提供登记证接受检验检疫。

2.5.4 检验检疫合格的水产品,可由批发商或养殖场(户)根据检验检疫合格证,出具来源证明(来源确认单)给批量购买者、市场销售(零售)者,以供查验。

2.5.5 检验结果24小时内公布,合格者发给检验检疫合格证。合格证的有效期3天,超过有效期则须重新检验检疫和发放合格证。

2.6 建立质量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定期公布水产品监测信息,并对质量安全进行追溯,发生安全事故,从销售、批发、生产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逐级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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