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9篇【精选推荐】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23 21:30:03 点击: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第1篇一、认真执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凡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不请假外出的,每次罚款20元,工作时间打扑克、打毛衣、下橡棋、打麻将、打篮球、羽毛球的,每次罚款5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9篇,供大家参考。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9篇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 第1篇

一、认真执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凡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不请假外出的,每次罚款20元,工作时间打扑克、打毛衣、下橡棋、打麻将、打篮球、羽毛球的,每次罚款50元。

二、实行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公休制度,凡在规定公休天数外不能上班的,一律视为事假。每多休息一天(本人因工致伤除外),减发工资20元。(本月内请假天数与加班天数可以相抵)。病、事假超半年的,只发基本工资的80%。

三、除公休假日外,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有婚、丧、嫁娶者,可加假5天,本人或直系亲属病重到外地住院及本人家中建房者,可视情况给予照顾。

四、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不能休息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双薪。经领导批准,公休日加班的,每加班一天增发工资20元。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除法定公休假日外,有特殊情况请假者,需经领导批准,并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批准程序是:科长请假要写出请假条,经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批准;
其它人员请假,写出请假条交给本科科长,由科长报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批准,假满后按规定销假,上班时间需外出办事的,科长、付科长向主管机关工作的主任请假,科员向科长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无故旷工者,每天罚款50元。

六、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实行办公定、人事科、财计科和资产科轮流管理考核,每科负责一个月。坚持每人每天在上午八点半前亲自签到,严禁他人代签,上班不签到按旷工处理。因外出不能签到的,回来后补签或有主管科长写明原因。双休日或法定节日,除门岗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再签到,不再计入考勤天数。领导批准加班的,由批准人代签。科长要委托一名付科长负责,把每天的到岗情况,在上午八时半前结清,对迟到、旷工者进行认真登记。月底把签到薄和考勤汇总情况一并报主管主任审批。每天到点结不起来或考勤失真的,每次扣发科长、主管科长工资10元。

七、实行义务工制度,每人每年12天,财务科要建立义务工台账,年内加班超过12天后,方可领取加班费。

八、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成立由县社主任为组长、付主任为付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管理制度的落实。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 第2篇

为使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律化,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员工录用

第一条 招聘员工时,应以发放并说明的方式向员工公示本公司的《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存档。

第二条 根据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员工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对该书面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查,并留存复印件。员工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

应对以下两种情况重点核实,即员工是否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第三条 应要求员工填写书面入职登记表,并存档。

第四条 招录员工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公司仍需继续留任该员工的,应要求员工就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书面说明和申请。

第六条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将公司各项已生效的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以发放并说明或培训等方式进行公示,要求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归档。

第七条 必须在试用期期满前一个星期之内完成试用期间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满前向员工发出不予录用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十五日内办理完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手续。

第八条 招聘外国人应办理就业许可证,且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就业许可证的日期。

第九条 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数据库,便于集中和及时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每位员工的劳动关系档案,所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文件、确认文件、处罚材料等都应及时归档,在员工离职后,档案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 应制定公司员工名册,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四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应报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对公司新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应组织员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协商和讨论,并对讨论内容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

第十六条 因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订立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奖惩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 依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岗位或薪酬的变动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对劳动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对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再续签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员工,向员工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未休满年休假的,应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决定续签的,应在原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过错、无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无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 离职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主动离职,应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接触职业病的员工进行离职前体。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十五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可适用直接送达;
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由公司 部门负责落实,其他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内部应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未执行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亦是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xx年x月x日起生效执行。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 第3篇

1、目的

为维护公司形象,更好的为业主方提供服务,保证各项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技防运保全体人员。

3、管理职责

作业长是作业区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直接管理下属员工的劳动纪律。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负责对劳动纪律考核结果的执行。

4、管理要求

4.1工作时间

4.1.1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标准作息时间为8:00至16:30点。

4.1.2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安排值班人员除外。

4.2考勤管理

4.2.1每天报到时间为:上午上班时间为8:00前(以到休息室为准),下午下班时间为16:30(以出休息室为准)。员工外出作业,原则上应先报到后再外出;
无法先报到的应事先向直接上级进行情况说明。

4.2.2因个人原因需请假的员工要提前填写请假条,经直接上级及作业区签字后报综合队队部,记为请假。无法提前递交请假条的必须在到达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缺勤。

4.2.3无故超过规定上班时间5分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
无故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各考核30元;
无故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小时内未到岗者,记为缺勤半天,考核50元。

4.3劳动纪律基本要求

4.3.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溜岗,违者每次罚当事人20元;

4.3.2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特别是安全帽,违者每次罚50元;

4.3.3禁止酒后上班,违者每次罚200元;

4.4.4上班时间禁止做与本岗位无关的私事,违者每次罚20元。

4.4.5严禁员工打架斗殴,不管何种原因,只要一经发现查实即作辞退处理。情节较严重、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6员工偷窃、转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的工资奖金,一律予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7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其情节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4.4.8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

4.4.9以上未列及的可参照公司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国家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 第4篇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无论是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劳动关系。

第3条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2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4条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5条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
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6条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7条合同期限

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8条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第一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以上合同开始履行时前6个月为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9条服务期

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3—5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10条保守秘密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一样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职责书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提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提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特殊情景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三年,其他岗位人员为两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原则上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三、子公司依据上述原则根据本公司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人才市场供需等实际情景决定各岗位第一、二次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集团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
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员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应由员工自行保管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劳动合同书》及其相关文件:

一、建立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汇总表(电子档)(附件二)。

二、《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培训协议;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3、岗位职任书;

4、个人月度绩效考核表和工作本事评估表。

5、违约或违纪记录;

6、其他专项协议;

第十一条集团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资料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光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情景。

2、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录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明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景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供给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供给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3、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职责。

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供给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供给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职责。

②保守秘密或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二、合同填写规范:

1、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中空白之处资料的填写应贴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后再填入相关资料。所填资料不得涂改。不得隐瞒或欺骗。

3、《劳动合同书》相关资料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不用之处或空格应写无或用粗实线划去。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能够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景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情景,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情景及时纠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二、合同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资料、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齐存档。

第四章劳动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附件三)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二、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员工工作部门意见及日常考核情景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五、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五章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协商解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书》约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或依《劳动合同法》相关

规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签约双方中的其中一方能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出现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

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能够终止。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作业规范

一、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因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见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六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职责

第二十二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合同期满员工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及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执行。对涉及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职责及经济赔偿。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员工予以经济补偿。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 第6篇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实行特种作业资格制度。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命令,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有关保护女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措施的总称。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禁止女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的“五期”保护等。具体为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未成年劳动者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他们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度,因而必须对他们给予特殊的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为:不得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对经批准需录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业,应当经过体检证明合格,录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提供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保证和照顾他们的文化、技术学习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们加班加点。

(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劳动部门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态实施强制执法的一种手段。包括一般监察、专业监察、事故监察三种形式。一般监察是对企业进行的常规监察,其重点是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专业监察是对危险性或危害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等进行的专项技术监察。事故监察是对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职工伤亡事故组织和参与调查、分析、处理和审批结案工作。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 第7篇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
及时处理;
依法处理;
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并可有效化解员工矛盾。

5.2.离职面谈:离职面谈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优秀人才,并可从侧面找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改进提供独特视角。

6、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6.1.员工投诉:规范投诉管理,妥善解决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内部违规事件,维护公正,以保证公司整体工作的全面健康运作。

6.2.投诉原则:内容客观、真实、具体;
处理公正、及时、务实;
逐级投诉,不提倡越级投诉;
提倡署名投诉。

6.3.投诉范围:员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
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
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6.4.投诉方式:口头投诉;
书面投诉。

6.5.投诉程序:向直接上级申述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间接上级申诉――解决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决不成的,由总经理裁决。

6.6.投诉处理:

6.6.1.投诉受理人是投诉唯一有效调查人员,但调查结果须经投诉受理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6.6.2.所有的投诉事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明确答复投诉人;

6.6.3.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事件及投诉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6.6.4.检举揭发对公司有重大损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将得到相应奖励;
对泄露投诉人资料、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性质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员工纠纷调解

控制事发现场局面,避免纠纷继续升级。特别在发生打架、斗殴时要首先制止双方,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找相关人员了解等方式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后,分析纠纷双方的责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员工能自觉的接受处理结果,对纠纷事件备案并跟踪调解效果,为以后工作提供参考。

8、健康管理

8.1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保险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8.2身体保健:员工体检、健康宣传、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9、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管理

9.1特殊时期类型:公司架构变动、人员调整、劳动诉讼、员工伤亡及员工受到严重骚扰事件、天灾(传染病、台风、暴雨等)。

9.2特殊事件处理原则:

9.2.1准确判定:当公司内外环境发生变化,足以妨害公司达成基本目标,即可判定为特殊事件;

9.2.2防微杜渐法则:对认定的特殊事件,须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操作上面考虑周全,防止有所遗漏;

9.2.3最糟后果预测:预测事件可能会有的最糟结果,然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 第8篇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贴合录用条件的;

(2)供给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资料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掉、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一样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掉、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光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光,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能够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景之一,公司能够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景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经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xxxx年xxxx月xxxx日生效。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 第9篇

我国劳动保护的内容十分广泛,且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重点和区别,各有关单行法规对此作了具体规定。那么,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针对这个问题,今天,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实行特种作业资格制度。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命令,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有关保护女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措施的总称。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禁止女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的“五期”保护等。具体为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未成年劳动者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他们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度,因而必须对他们给予特殊的`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为:不得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
对经批准需录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业,应当经过体检证明合格,录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提供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保证和照顾他们的文化、技术学习和休息;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禁止安排他们加班加点。

(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劳动部门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态实施强制执法的一种手段。包括一般监察、专业监察、事故监察三种形式。一般监察是对企业进行的常规监察,其重点是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专业监察是对危险性或危害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等进行的专项技术监察。事故监察是对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职工伤亡事故组织和参与调查、分析、处理和审批结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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